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李心如
被 告 許東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列: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58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