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郭桂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8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簡晟家 111年5月27日 未記載 80,000元 CH287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