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1572號
TCDV,112,司執,111572,202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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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15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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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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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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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凱華對於第三人上葒工程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第三人公司所 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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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