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2年度,90號
TCDV,112,全,90,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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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張喬皓



相 對 人 賴錦文建國機車行

賴建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圖便利將多部尚待修繕或修繕完畢 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43號騎樓處 ,嗣因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民國111年5月31 日1時49分許因電氣因素(機車電源配線短路)產生火花而 引燃,進而延燒至周邊停放之車輛,並延燒至聲請人所有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燒毀系爭 建物之鐵捲門、外牆、騎樓天花板、電燈、電表等物品,並 致系爭建物內有受燒燻黑及受煙燻黑之情形,受損修復所需 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94萬9409元(含稅)。又系爭建物 作為聲請人居所及店鋪營業,因相對人之過失引燃火災燒毀 ,回復原狀之工期需120日,致聲請人另須支付居所之房屋 租金每月2萬元、店鋪租金每月4萬元,共計24萬元之租金損 害,聲請人之損失高達318萬9409元。因相對人拒絕賠償, 足見並無賠償及和解意願,而有隱匿財產之可能,聲請人唯 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供擔保請准就相對 人之財產於3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56號民事裁 定意旨略謂: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已將「債權 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 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之規定,修正為「前項釋明如有



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 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以與同條第1項規定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相呼應。是請求及假扣 押之原因,債權人如未先為釋明,縱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 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亦不得命為假扣押,必因釋明而有不 足,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 擔保後為假扣押。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院庭期通知書、民事追加起訴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 定報告書、房屋租賃契約等為證,雖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 度訴字第28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查閱無訛,然查 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僅足釋明假扣押之請求;聲請人就相 對人有否假扣押之原因,僅謂「因相對人拒絕賠償,足見並 無賠償及和解意願,而有隱匿財產之可能,聲請人唯恐日後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語,並未提出得及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是否有假扣押之原因,難謂已為適法之釋明 。聲請人既未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自難認相對人有日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事存在。故聲請人就假扣押原 因既未為任何釋明,即不得以供擔保方式補該釋明之欠缺, 其聲請假扣押,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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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