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83號
CTDV,112,補,683,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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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鄧暐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生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
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3
,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870㎡×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原
告權利範圍29/30=11,2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8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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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