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15號
CTDV,112,司拍,115,2023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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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許哲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蘇玲雀趙子華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 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蘇玲雀趙子華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2,000元,經本院於112年6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1紙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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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