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360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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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姜岢忻
債 務 人 林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因債權
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據債權人陳報,
上開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鼓山區,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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