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3602號
CTDV,112,司執,53602,2023083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360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姜岢忻
債 務 人 林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因債權 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據債權人陳報, 上開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鼓山區,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