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142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縣○○道○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瑋玲 住新北市○○區縣○○道○段00號22樓
債 務 人 黃馴良 住○○市○○區○○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奇技工程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雲林縣 ,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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