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940號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好、潘明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施好、潘明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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