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013號
CTDV,112,司促,10013,2023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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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13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清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委任狀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小章,及代理人
之簽章。
二、債務人黃清境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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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