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220號
CTDV,111,簡上,220,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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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洪明宗(即王躼頭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佳鈴
視同上訴人 洪劉永妹(即王躼頭繼承人)

洪淑卿(即王躼頭繼承人)

洪湘芸(即王躼頭繼承人)


洪淑琪(即王躼頭繼承人)

洪春鳳(即王躼頭繼承人)


洪春良(即王躼頭繼承人)
洪春居(即王躼頭繼承人)


特別代理人 洪明宗

視同上訴葉松熹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葉松輝

視同上訴毛清泰
訴訟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被上訴人 毛鈺婷
訴訟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複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8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
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視同上訴
人洪劉永妹洪湘芸洪淑琪洪淑卿洪春鳳洪春良經合法
通知,未於上開言詞辯論程序到庭,被上訴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
決,本院亦未踐行一造辯論程序,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
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民
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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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