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20號上 訴 人 洪明宗(即王躼頭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佳鈴 視同上訴人 洪劉永妹(即王躼頭繼承人) 洪淑卿(即王躼頭繼承人) 洪湘芸(即王躼頭繼承人) 洪淑琪(即王躼頭繼承人) 洪春鳳(即王躼頭繼承人) 洪春良(即王躼頭繼承人) 洪春居(即王躼頭繼承人)特別代理人 洪明宗 視同上訴人 葉松熹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葉松輝 視同上訴人 毛清泰 訴訟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被上訴人 毛鈺婷 訴訟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複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視同上訴人洪劉永妹、洪湘芸、洪淑琪、洪淑卿、洪春鳳、洪春良經合法通知,未於上開言詞辯論程序到庭,被上訴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亦未踐行一造辯論程序,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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