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建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建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建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受刑人賴建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案件,其中如附表編號 24、25所示之加重詐欺犯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以 111年度訴字第204、205號、112年度訴字第17號各判處有期 徒刑1年2月、1年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同 年7月25日確定在案,本院所為如附表編號24、25所示之判 決,係為本件附表所示案件中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 ,則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自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三、次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 ,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 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
,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 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 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 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 ,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 受其拘束(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92年度 臺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 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 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 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 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著有59年度臺抗字第36 7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25罪,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下稱臺南高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 新竹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本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 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23罪,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 字第14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另如附表編 號24、25所示之2罪,則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04、205號 、112年度訴字第1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即臺中 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161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50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臺南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65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 10年度訴字第115號、臺中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01號、新 竹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6號、新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 9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4、205號、112年度訴字第17號 刑事判決、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各1份 在卷可稽。而受刑人上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5罪所處之刑, 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則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 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揭說明,並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既遂、未遂數罪,罪 名及罪質均相同,犯罪時間密接,且均係參與同一詐騙集團 從事詐騙犯行,而擔任詐騙車手提領不同被害人受詐騙之款 項,或擔任收水向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收取贓款再交予上手 等犯罪行為,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對於社會治 安影響程度甚鉅;復衡量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
罰政策,及考量受刑人所犯加重詐欺行為態樣、手段、動機 、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 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各該情狀,以及參酌限 制加重、比例、平等及罪責相當原則,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 性界限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編 號 1 2 3 4 5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7日 109年7月14日 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9日 109年7月29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16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6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65號 110年度訴字第11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2月15日 111年2月15日 110年12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16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6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65號 110年度訴字第11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5月2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23罪,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編 號 6 7 8 9 10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29日 109年7月29日 109年8月26日 109年7月6日 109年7月6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2日 111年5月2日 111年5月12日 111年5月12日 111年5月12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23罪,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編 號 11 12 13 14 15 罪 名 加重詐欺未遂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年8月28日 109年8月5日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6日 109年7月7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5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5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5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6日 111年5月25日 111年5月25日 111年5月25日 112年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5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5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5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2日 111年7月8日 111年7月8日 111年7月8日 112年2月7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23罪,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編 號 16 17 18 19 20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109年6月24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23罪,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編 號 21 22 23 24 25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8月17日 109年7月21日 109年6月29日 109年6月29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01號 111年度訴字第204、205號、112年度訴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04、205號、112年度訴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5日 112年2月16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01號 111年度訴字第204、205號、112年度訴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04、205號、112年度訴字第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112年3月14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23罪,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24、25所示之2罪,則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04、205號、112年度訴字第1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