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全聲字,112年度,5號
TYDV,112,家全聲,5,2023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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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柯伊庭
柯伊婕
相 對 人 柯俊祺
柯俊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三日所為之一一○年度家全字第十三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觀諸同法第533條之規定甚明。且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柯伊庭柯伊婕(下稱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 對人柯俊祺柯俊名(下稱債務人)以110年度家全字第13 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 。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上揭法律規定,自 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 第83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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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