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263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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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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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清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
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
月8日命其應於文到7日內,向上威鑑價有限公司洽繳鑑定必
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2年8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
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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