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6564號
TYDV,112,司執,86564,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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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6564號
債 權 人 徐凱倫
債 務 人 李杰即李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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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並就其對 投保單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投保單 位為第三人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然第三人係設址臺 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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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