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6143號
TYDV,112,司執,86143,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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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614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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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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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范秉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竹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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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