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478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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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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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銘昱
黃鴻鈞即黃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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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21607號
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二人聲請強制執行,請
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二人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資料後,就債
務人二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黃銘昱現對於第
三人德萌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債務人黃鴻鈞即黃
立宏現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社中興嶺郵局有
存款債權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新竹縣○○市○○
○街00號5樓、臺中市○○區○○○00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
地為新竹縣竹北市、臺中市新社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宜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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