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4789號
TYDV,112,司執,84789,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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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478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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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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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銘昱
黃鴻鈞黃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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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21607號 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二人聲請強制執行,請 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二人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資料後,就債 務人二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黃銘昱現對於第 三人德萌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債務人黃鴻鈞即黃 立宏現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社中興嶺郵局有 存款債權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新竹縣○○市○○ ○街00號5樓、臺中市○○區○○○00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 地為新竹縣竹北市、臺中市新社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宜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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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社中興嶺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