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4474號
TYDV,112,司執,84474,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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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44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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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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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律緯李昱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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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而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台北市大安區 ,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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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