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338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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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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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詹浩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詹浩智所有對第三人廣達電
腦股份有限公司、力澂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經前案
第三人異議,債務人於強制執行聲請前已從廣達電腦股份有
限公司退保,則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嘉
義縣中埔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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