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8771號
TYDV,112,司執,78771,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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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8771號
債 權 人 陳璋旭
債 務 人 張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張勤名下不動產,惟觀以卷 內聲請狀及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查知該 不動產即「南投縣○○鎮○○段000號土地及南投縣○○鎮○○路000 號房屋」係座落於南投縣。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 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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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