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2345號
TYDV,112,司執,72345,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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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234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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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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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鄭瓊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 明。
二、本件因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致無從認定管轄權歸屬,故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 為,該命令於112年7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2年8月18日命其 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2年8月21日送達,債權人 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 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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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