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4405號
TYDV,112,司執,64405,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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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4405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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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佩伶
債 務 人 吳敏慧即吳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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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372號債 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 查詢債務人所投保人壽保險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有人壽保險衍生權利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 北市○○區○○路○段0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大 安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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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