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3858號
債 權 人 劉貴珠
債 務 人 劉貞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 明。
二、本件因債權人未提出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致 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命債權人應 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2年7月19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 另於112年8月21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2年 8月23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 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