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余逸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BASF SE(德商巴斯夫歐洲公司)等間聲請核
發秘密保持命令及限制閱覽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
本院112年度勞聲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國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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