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840號
TYDM,112,訴,840,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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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于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883
號、112年度偵字第2997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
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游于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修正後)轉帳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游于田所有之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之自白,事實部分更正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告訴人 姓名為「吳昱萱」;編號15之第2次轉帳金額由1萬7000元更 正為5000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前後所為22次之詐 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詐欺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佳,現正值青壯,不思循合法正當途 徑獲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竟再次於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不實之販售訊息對各告訴人施詐而獲取財物,致各告訴人 受有財產損害,足徵被告法治意識與是非觀念之薄弱,並危 害網路交易秩序及安全,損及人與人間之互信基礎,所為實 不足取,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各 訴人遭詐騙之金額、被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各次 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於本案之犯行係 於短期間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各次犯



罪之方式並無二致,犯罪類型之同質性較高,數罪對法益侵 害之加重效應較低,如以硬性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等 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 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適度反 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人格特性及對其等 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被告所犯各罪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詐得 如附件附表(修正後)所示之匯款金額,屬犯罪所得之財物,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再按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被 告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其 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為其坦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頎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信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4883號
112年度偵字第29977號
  被   告 游于田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6樓VIP             室
(現羈押於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于田明知其並無五月天韓國團體SUPER JUNIOR、BLACKP INK及MAMAMOO等藝人演唱會門票得供販售,亦無履約真意 或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智慧型行動電話上網連線至社 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陸續使用暱稱「張宇潔」、「 黃郁甄」及「黃麗禎」等帳號,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刊載販售 上開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以此詐騙方式詐騙網路上不特定之 人,適有陳韡姈黃素雲陳卉馨馮皖雯、王瑄伶、林靖 傑、洪婉瑱曾凡宇、吳育萱蔡承哲陳俐儒陳濰晴江佩娥、葉子鉦、林俊雄陳玉菁王芓晴、胡呈嫚、蘇盈 禎、洪麗玲林怡芬陳子全等22人見上述販售訊息,誤信 為真實而陷於錯誤,同意購買演唱會門票,並分別轉帳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至各該帳戶內。復經游于田自行或委託帳戶持 有者提領或轉出款項後,用以清償自身債務。嗣游于田再三 推諉,拒不交付上開演唱會門票或退款,如附表所示之人始 悉受騙。
二、案經陳韡姈黃素雲陳卉馨馮皖雯、王瑄伶、林靖傑洪婉瑱曾凡宇、吳育萱蔡承哲陳俐儒陳濰晴、江佩 娥、葉子鉦、林俊雄陳玉菁王芓晴、胡呈嫚、蘇盈禎洪麗玲林怡芬陳子全等22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游于田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⑴被告坦承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各該帳戶,並將該等款項用以清償自身債務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無履約之能力及意願,且無上開演唱會門票現貨,亦未曾交付任何門票給附表所示告訴人之事實。 2 證人彭妍鈴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以其向友人借款為由,向證人彭妍鈴借用名下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待款項匯入,先扣除其本身積欠證人彭妍鈴之借款後,另請證人彭妍鈴將超過債務部分之款項交付與被告指定之人之事實。 3 告訴人陳韡姈黃素雲陳卉馨馮皖雯、王瑄伶、林靖傑洪婉瑱曾凡宇、吳育萱蔡承哲陳俐儒陳濰晴江佩娥、葉子鉦、林俊雄陳玉菁王芓晴、胡呈嫚、蘇盈禎洪麗玲林怡芬陳子全等22人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韡姈黃素雲陳卉馨馮皖雯、王瑄伶、林靖傑洪婉瑱曾凡宇、吳育萱蔡承哲陳俐儒陳濰晴江佩娥、葉子鉦、林俊雄陳玉菁王芓晴、胡呈嫚、蘇盈禎洪麗玲林怡芬陳子全等22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各該帳戶之事實。 4 告訴人陳韡姈黃素雲陳卉馨馮皖雯、王瑄伶、林靖傑洪婉瑱曾凡宇、吳育萱蔡承哲陳俐儒陳濰晴江佩娥、葉子鉦、林俊雄陳玉菁王芓晴、胡呈嫚、蘇盈禎洪麗玲林怡芬陳子全等22人所分別提供渠等與臉書、LINE暱稱「張宇潔」、「黃郁甄」及「黃麗禎」等帳號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轉帳資料 證明告訴人陳韡姈黃素雲陳卉馨馮皖雯、王瑄伶、林靖傑洪婉瑱曾凡宇、吳育萱蔡承哲陳俐儒陳濰晴江佩娥、葉子鉦、林俊雄陳玉菁王芓晴、胡呈嫚、蘇盈禎洪麗玲林怡芬陳子全等22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並分別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各該帳戶之事實。 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陳韡姈黃素雲陳卉馨馮皖雯、王瑄伶、林靖傑洪婉瑱曾凡宇、吳育萱蔡承哲陳俐儒陳濰晴江佩娥、葉子鉦、林俊雄陳玉菁王芓晴、胡呈嫚、蘇盈禎洪麗玲林怡芬陳子全等22人察覺受騙後,前往報案,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乃經通報為警示帳戶之事實。 6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潘宜琳)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1份 證明如附表編號1、2、3、4、21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1、2、3、4、21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1、2、3、4、21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之事實。 7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王旭平)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1份 證明如附表編號4、7、8、20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4、7、8、20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4、7、8、20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之事實。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黃素雲)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1份 證明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5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之事實。 9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彭妍苓)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1份 證明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6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之事實。 10 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2年4月12日一前鎮字第63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代收專戶交易明細查詢 證明如附表編號9、10、17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9、10、17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9、10、17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之事實。 1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施少宸)之立帳申請書、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1份 證明如附表編號11、14、18、19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11、14、18、19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11、14、18、19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之事實。 12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王旭平)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1份 證明如附表編號12、20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12、20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12、20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之事實。 1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施傑禹)之立帳申請書、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1份 證明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13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13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之事實。 14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洪麗玲)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1份 證明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15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15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之事實。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邱郁翔)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1份 證明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16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16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之事實。 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廖鎮榆)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1份 證明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16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16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之事實。 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112年4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15442號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4月27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427032S號函附帳戶資料1份 證明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19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19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之事實。 18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羅靖瀚)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1份 證明如附表編號22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22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22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之事實。 19 ⑴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虛擬帳戶對應資料 ⑵通聯調閱查詢單 證明如附表編號9、10、17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編號9、10、17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9、10、17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該等款項係由被告使用之事實。 20 ⑴臉書暱稱「張宇潔」、「黃郁甄」及「黃麗禎」之臉書註冊暨變更設定資料 ⑵通聯調閱查詢單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21 刑案現場照片1份(提領畫面)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22 被告游于田所持用之手機翻拍畫面30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2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3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3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前後所為22次之詐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扣案之手機1支 係被告所有,且係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於本件之犯罪所得,未據合法發 還告訴人之部分,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 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檢 察 官 李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季勲附加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1 陳韡姈 被告游于田於111年10月29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張宇潔」之帳號向告訴人陳韡姈佯稱:有五月天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陳韡姈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10月29日凌晨3時30分 1,200元 000-00000000000000(潘宜琳) 2 黃素雲 被告游于田於111年10月24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張宇潔」之帳號向告訴人黃素雲佯稱:有SUPER JUNIOR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黃素雲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1年10月30日上午9時58分 6,600元 000-00000000000000(潘宜琳) 3 陳卉馨 被告游于田於111年11月2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張宇潔」之帳號向告訴人陳卉馨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陳卉馨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11月2日凌晨2時23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潘宜琳) 4 馮皖雯 被告游于田於111年11月3日前之某日,在臉書及LINE上使用暱稱「張宇潔」之帳號向告訴人馮皖雯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馮皖雯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11月3日凌晨2時4分 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潘宜琳)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50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潘宜琳) 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2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王旭平) 5 王瑄伶 被告游于田於111年11月4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張宇潔」之帳號向告訴人王瑄伶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王瑄伶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11月4日晚上9時12分 7,000元 000-00000000000000(潘宜琳) 111年11月7日晚上8時4分 6,000元 000-0000000000000(黃素雲) 6 林靖傑 被告游于田於111年11月6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張宇潔」之帳號向告訴人林靖傑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林靖傑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2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彭妍苓) 7 洪婉瑱 被告游于田於111年11月6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張宇潔」之帳號向告訴人洪婉瑱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洪婉瑱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11月6日晚間11時22分 4,000元 000-0000000000000(王旭平) 8 曾凡宇 被告游于田於111年11月4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張宇潔」之帳號向告訴人曾凡宇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曾凡宇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11月7日中午12時58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王旭平) 9 吳育萱 被告游于田於112年1月7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黃郁甄」之帳號向告訴人吳育萱佯稱:有MAMAMOO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吳育萱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3分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游于田) 112年1月7日晚間8時42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游于田)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7分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游于田) 112年1月9日上午11時02分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游于田) 10 蔡承哲 被告游于田於112年1月7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黃郁甄」之帳號向告訴人蔡承哲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蔡承哲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5分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游于田) 112年1月8日上午8時18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游于田) 112年1月8日上午11時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游于田)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0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游于田)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2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游于田) 11 陳俐儒 被告游于田於112年1月18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黃郁甄」之帳號向告訴人陳俐儒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陳俐儒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18日上午8時16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施少宸) 12 陳濰晴 被告游于田於111年11月8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張宇潔」之帳號向告訴人陳濰晴佯稱:有BLACKPINK、MAMAMOO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陳濰晴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11月09日晚上9時32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王旭平) 111年11月09日晚上10時40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王旭平)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8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王旭平)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2分 2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王旭平) 13 江佩娥 被告游于田於112年1月21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黃郁甄」之帳號向告訴人江佩娥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江佩娥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21日晚間11時44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施傑禹) 14 葉子鉦 被告游于田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在臉書上使用暱稱「黃郁甄」之帳號向告訴人葉子鉦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葉子鉦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施少宸) 15 林俊雄 被告游于田於111年11月16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張宇潔」之帳號向告訴人林俊雄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林俊雄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9分 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0(洪麗玲)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1分 1萬7,000元 000-0000000000000(洪麗玲) 16 陳玉菁 被告游于田於111年12月3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黃麗禎」之帳號向告訴人陳玉菁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陳玉菁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12月3日中午12時06分 7,900元 000-000000000000(邱郁翔)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6分 3,000元 000-000000000000(廖鎮榆) 17 王芓晴 被告游于田於112年1月15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黃麗禎」之帳號向告訴人王芓晴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王芓晴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15日晚間6時42分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游于田) 18 胡呈嫚 被告游于田於112年1月18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黃麗禎」之帳號向告訴人胡呈嫚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胡呈嫚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18日凌晨0時34分 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施少宸) 19 蘇盈禎 被告游于田於112年1月16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黃麗禎」之帳號向告訴人蘇盈禎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蘇盈禎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16日晚間7時56分 6,800元 000-00000000000000(施少宸) 112年3月15日晚間7時11分 6,910元 000-0000000000000000(周韋丞) 20 洪麗玲 被告游于田於111年11月7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張宇潔」之帳號向告訴人洪麗玲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洪麗玲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8分 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王旭平)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6分 4,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王旭平)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6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王旭平) 21 林怡芬 被告游于田於111年10月31日前之某日,在臉書及LINE分別使用暱稱「黃麗禎」、「張宇潔」等帳號向告訴人林怡芬佯稱:有五月天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林怡芬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9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潘宜琳) 22 陳子全 被告游于田於112年3月2日前之某日,在臉書上使用暱稱「黃麗禎」之帳號向告訴人陳子全佯稱: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致告訴人陳子全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3月2日上午10時29分 8,000元 000-000000000000(羅靖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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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