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鳴池(原名高煒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2393、13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鳴池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各該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 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基礎,審酌被告詐取他人財物,欠缺對於 他人財產權尊重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 行,尚知悔悟,未見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取得諒解之 客觀事證,兼衡告訴人本案遭詐欺財物之價額,被告之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危害,暨被告自述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因本案詐欺犯行,自各告訴人處詐得如附表「匯款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當屬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騙時間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帳戶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鍾緹妽 (是) 111年8月 28日14時7分許 在臉書社團以「Xiao A Chi」之名義,販售二手安博盒子,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8日14時47分許 2千元(其後退款1千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號 高文斗帳戶 ㈠高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蔡維騰 (是) 111年8月 27日2時許 在臉書社團以「Xiao A Chi」之名義,販售二手安博盒子,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7日2時40分許 1千5百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00號高文斗帳戶 ㈠高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楊智傑 (是) 111年8月 22日前某時 在臉書社團以「Xiao A Chi」之名義,販售FIT車機,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8月22日22時57分許 ②111年8月23日6時50分許 ①3080元 ②2580元 ①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高煒傑帳戶 ②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高鳴池帳戶 ㈠高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廖俊賢 (是) 111年8月4日11時3 分許 在臉書社團以「Xiao A Chi」之名義,販售6顆簽名紀念棒球,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4日12時32分許 1千2百元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高煒傑帳戶 ㈠高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393號
112年度偵字第13668號
被 告 高鳴池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 巷0號4樓
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鳴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持不知 情之高文斗(另為不起訴處分)提供所有之中華郵政第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其所有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 00000號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並以其 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連絡電話,在臉書上以 「Xiao A Chi」之帳號名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法,以 假網拍之詐騙手法,誆騙被害人鍾緹妽、蔡維騰、楊智傑及 廖俊賢等4人,4人不疑有他,復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匯款 新臺幣(下同)2,000元、1,500元、5660元及1200元至上開帳 戶內,4人未如期收到商品或收到非訂購之商品,始知受騙 。
二、案經鍾緹妽、蔡維騰、楊智傑及廖俊賢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 港分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在臉書拍賣安博盒子等商品之事實,業據被告高鳴池於 供承在卷,核與告訴人鍾緹妽、蔡維騰、楊智傑及廖俊賢所 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證人高文斗之供述在卷,另有高文斗中 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高煒傑(被告改名前之舊名)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高鳴池中華郵政000-0 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在卷足稽,復有000 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鍾緹妽臉書對話截圖74 張(內含匯款明細)、蔡維騰臉書對話截圖12張(另有匯款明 細1張)、楊智傑臉書對話截圖9張(另有匯款明細2張)、廖俊 賢臉書對話截圖47張(含匯款明細)、高鳴池更改姓名紀錄( 被告原名高煒傑)、高鳴池帳戶個資檢視資料、楊智傑匯款 明細及廖俊賢匯款明細 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4次詐欺犯行,其行為、時間與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 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志全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康詩京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騙時間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帳戶 1 鍾緹妽 (是) 111年8月 28日14時7分許 在臉書社團以「Xiao A Chi」之名義,販售二手安博盒子,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 8日14時47分許 2千元(其後退款1千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00號 高文斗帳戶 2 蔡維騰 (是) 111年8月 27日2時許 在臉書社團以「Xiao A Chi」之名義,販售二手安博盒子,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 7日2時40分許 1千5百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00號高文斗帳戶 3 楊智傑 (是) 111年8月 22日前某時 在臉書社團以「Xiao A Chi」之名義,販售FIT車機,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8 月22日22時57分許 ②111年8 月23日6時50分許 ①3080元 ②2580元 ①台新銀行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高煒傑帳戶 ②中華郵政000-0000000 0000000號高鳴池帳戶 4 廖俊賢 (是) 111年8月4日11時3 分許 在臉書社團以「Xiao A Chi」之名義,販售6顆簽名紀念棒球,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4 日12時32 分許 1千2百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高煒傑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