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2年度,1163號
TYDM,112,桃簡,1163,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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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速偵字第1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清泫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以外,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附件固認被告陳清泫在本案應論以累犯,然就其構成累犯之 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卷內並無除其前案紀錄表以外之具 體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 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僅將其上開前案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 第5款之量刑審酌事由,並審酌如下,而不依累犯規定加重 其刑。是附件中關於累犯之記載,不予援用。
二、審酌被告於附件所示之時地,進入告訴人楊雁菱所管領之店 家內,徒手竊取附件所示之多項物品,實屬不該。但其於偵 查中均坦承不諱,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卷內之刑事 陳報狀暨所附和解書附卷可考(告訴人雖表示撤回告訴之意 ,然本案為公訴罪,不因此受影響,僅能作為量刑參考), 足認其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所自述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情節,暨其品行(上開前案紀錄表參見)、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告訴人於上開書狀及和解書所表明撤回告訴不再追 究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上開物品業經扣案並合法發還告訴人,有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領據(保管)單在卷可稽,被告更就本案所犯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有如前述,爰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801號
  被   告 陳清泫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清泫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 第35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 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4日19時許,在桃園 市○○區○○路0段0○0號JMART佳瑪南崁店,趁店員未注意之際 ,徒手竊取賣場內貨架上如附表所示總價值新臺幣9,273元 之商品,得手後藏放於其手提袋內未結帳即欲離開賣場,旋 為該店現場負責人楊雁菱發覺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楊雁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清泫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楊雁菱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保管) 單各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 嘉 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胡 茹 瀞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遭竊商品 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側邊彩色雙條休閒褲 1 139 2 瑪榭無痕40微透褲襪 4 436 3 瑪榭20丹無痕透明褲襪 1 59 4 蒂巴蕾豐盈彈性絲襪xl 1 109 5 philips飛利浦潔淨音波震動牙刷 1 1690 6 雙色胡蝶結造型夾 1 49 7 bfujiko乾爽蓬蓬粉 1 690 8 變裝系列草莓鑰匙圈 1 129 9 契爾氏金盞花植物精華水 1 1550 10 造型一字壓夾愛心 1 69 11 za快樂野餐眼影盤燕麥拿鐵 1 340 12 雙色英文造型bb夾 1 29 13 卡翠絲舞墨女伶眼影盤 1 499 14 typc高速傳輸線 1 149 15 三花五片式平口褲 1 249 16 樂司夠飲真空不鋼杯 1 449 17 多彩精典粉t 1 199 18 快充行動電源 1 699 19 智慧導流排汗衣 1 119 20 卡翠絲咖啡眼影盤 1 149 21 竹炭蕾絲收復褲 2 478 22 調整機能長筒褲 1 449 23 nono輕壓力褲襪 1 79 24 女吸排韻律背心 1 368 25 霧面三角大爪夾 1 69 26 this girl耳扒 1 29 總計 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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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