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782號
TYDM,112,易,782,202308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庭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1342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桃簡字
第136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庭豪於民國111年6月24 日凌晨0時許,前往林日申位於桃園市○○區○○街0巷00號之租 屋處索討債務,惟因上開房屋之大門深鎖,被告竟基於毀損 器物之犯意,踢踹上開房屋之大門,致該房屋之門鎖損壞, 足以生損害於該房屋之所有人即告訴人許琦敏。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定。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而該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而告 訴人具狀撤回刑事告訴等情,有本院調查筆錄、刑事撤回告 訴狀等附卷足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