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655號
TYDM,112,審簡,655,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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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印山
被 告 張進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310
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17號、第6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進維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進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得 如附表所示他人所有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進維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 白。
 ㈡被害人陳亦弘、徐進福、告訴人葉塗城藍學位分別於警詢 時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①於110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 中簡字第5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於同年因妨害公 務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桃簡字第4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①、②罪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03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1年2月1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經本院審酌 被告前案與本案犯行罪質不同,尚難遽認其有特別惡性或對 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而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 低本刑之必要。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恣為竊盜犯行,顯然



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復有多次財產犯罪前科,素行不 佳,且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惟念被告犯後 坦承罪行,並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 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 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警實際發還被害人及 告訴人,有被害人警詢之陳述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考,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竊盜方式、時間、地點 竊得財物 證據清單 主文欄 1 陳亦弘 (未提告) 於民國111年7月11日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工地前,見右列車輛鑰匙未取下,即竊取該車得手,隨後棄置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2年度偵字第2311號: ①現場照片暨監視器擷圖畫面(第57-65頁) ②偵查及職務報告(第49-51頁、第P55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現場勘查採證紀錄表(第69-7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第95-99頁) 張進維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 葉塗城 於111年7月11日11時1分許,在桃園市龜山區湖山街88巷口,見右列車輛鑰匙未拔,即竊取該車得手,隨後棄置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1年度偵字第49873號: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第33頁) 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35頁) ③偵查報告(第51-53頁) ④現場照片暨監視器擷圖畫面(第55-59頁) 張進維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3 藍學位 於111年7月11日11時3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見右列車輛鑰匙未拔,即竊取該車得手,隨後棄置於桃園市龜山區幸美街附近。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111年度偵字第49873號: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第45頁) 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47頁) ③現場照片暨監視器截圖畫面(第60-61頁) 張進維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4 徐進福 (未提告) 於111年9月3日8時許,在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2段6巷內,以不詳方式竊取右列車輛,得手後供作代步工具。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1年度偵字第51310號: ①贓物認領保管單(第27頁) ②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第29頁) 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31頁) ④現場照片暨監視器擷圖畫面(第33-38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第97-101頁) 張進維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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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