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574號
TYDM,111,附民,1574,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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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7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691號
原 告 王廼興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

曾文遠
被 告 曾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84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 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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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