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5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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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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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永欣盛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維菡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0
8年7月31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
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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