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6542號
SCDV,112,司執,36542,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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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5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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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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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永欣盛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維菡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0 8年7月31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 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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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欣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