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2年度,3號
SCDV,112,全聲,3,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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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黃寶卿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劉何嬌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1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前段所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以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6號假處分事 件,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聲請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 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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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