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黃寶卿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劉何嬌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1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前段所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以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6號假處分事 件,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聲請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 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