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345號原 告 廖明達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被 告 王石侃 訴訟代理人 尤柏燊律師 蔡文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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