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1年度,345號
SCDV,111,竹簡,345,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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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345號
原 告 廖明達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王石侃
訴訟代理人 尤柏燊律師
蔡文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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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