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33號
PCDV,112,除,333,202308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吳佳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5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年4月 1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3個月,業於112年7月1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黃銘清 三峽區農會 110年7月31日 200,000元 CH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