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09號
原 告 胡瀞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永道、徐昕沂、周炳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4
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