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79號
PCDV,112,補,1479,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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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9號
原 告 茶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漢鈞


被 告 鄭焜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並未載明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多
少。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
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
判例要旨參照),由其訴之聲明無從認定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暫以
原告主張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611,456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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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茶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