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32號
PCDV,112,補,1432,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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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陳瑞和

被 告 黃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20萬
股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股票交易
價值計算,而系爭股票每股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元等情,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路資料附卷可稽。依此核算系
爭股票交易價值共計為200萬元(計算式:20萬股×10元=200萬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
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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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