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沈家欣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11月18日具狀聲請更生事件調解,嗣 因調解不成立,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112 年3 月3 日本院 裁命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定於8 月 16日進行調查程序,詎聲請人迄未補正任何資料,亦無正當 理由未到庭陳述意見,揆諸首開條文,聲請人因違反報告義 務,致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合於清算聲請之要件,足認 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自無加以保 護之必要,應認本件清算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