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416號
PCDV,112,消債更,416,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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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張佳明

代 理 人 楊政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
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
者債務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153條之1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與債權人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不成立,且
聲請人遲於112年8月9日始提出本件更生聲請,已逾前開規定之2
0日期間,是聲請人自應繳納更生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消債條
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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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