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林珮鳳
代 理 人 林家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瀚恩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 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2 年度勞訴字第16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由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 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影本以為釋明,而依起訴狀所載內容 及所提證據資料,尚非顯無理由,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 相符,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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