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22號
PCDV,112,救,122,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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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林來添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號
林欣靜
林采渝 住○○市○○區○○路○段00巷00
號0樓
林誼宣
林采瑄
林育民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號
前列六人共 同訴 訟
代 理 人 楊佳政律師
相 對 人 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良
相 對 人 王東南即東揚工程行


林金祥 住○○市○○區鄰○○路000巷00弄
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本件聲請人父親林來添受雇於相對人東揚工程行,於111年1 2月16日於工地工作時,因相對人東揚工程行及金宏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未設置安全母索供鉤掛安全帶,致其行走時踩到 油漬,從高度2.55公尺處墜落受有脊椎斷裂傷勢,聲請人無 資力,業經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聲請人之情 形合於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請求 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林來添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由本院以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 釋明,且聲請人所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 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顯無理由。是 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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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