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2年度,1117號
PCDV,112,家護,1117,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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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護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曾○鈴

代 理 人 陳鎮宏律師
鄧雅心律師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為夫妻關係,相對人乙 ○○為其等之子。自民國111年5月起聲請人發現相對人甲○○有 出軌行為,兩人於同年8月26日大吵,相對人甲○○當晚即搬 出與聲請人共同居住○○○市○○區○○路000號7樓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因聲請人為空服員,相對人甲○○仍常趁聲請人不 在國內時返回系爭房屋居住。112年3月26日晚間6時許,相 對人甲○○及其父與胞兄突然闖進系爭房屋,相對人甲○○以言 語辱罵聲請人,並動手將聲請人壓制在地,致聲請人受有左 手肘內側瘀青、左腳掌瘀青等傷勢。另於同年4月27日晚間 在系爭房屋,相對人乙○○突然持IPad砸聲請人眼鏡、摔壞露 營冰箱,在聲請人追問時,相對人乙○○又出腳踹聲請人,並 持蓮蓬頭打聲請人,致聲請人全身受傷。相對人甲○○到場後 未保護聲請人,反認為係聲請人精神狀況有問題所致,並不 顧聲請人反對,以強制手段將聲請人送醫。相對人2人有上 開家庭暴力行為,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 害行為之虞,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 第14條第1項第1、2、4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等語。二、相對人答辯略以:
 ㈠相對人甲○○部分:聲請人稱我闖進系爭房屋,但系爭房屋是 我的,我是返家。112年3月26日、4月27日錄影檔案,都是 聲請人攻擊我們,我們有保護措施,才有限制聲請人行為的 動作等語。
 ㈡相對人乙○○部分:112年4月27日我要洗澡,聲請人喝醉趴在 桌上,聲請人突然闖進來抓我的脖子和手,而我手上拿著蓮 蓬頭,聲請人覺得我要砸她、攻擊她,但我沒有,也沒有拿



IPAD砸聲請人眼鏡,當天聲請人做筆錄也沒說我損壞東西等 語。
三、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 人權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於審理保 護令事件終結,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決定核發保護令之內容,同法第14條第1項亦有規 定。是以,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要件,須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 庭暴力之「事實」及有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的二個要 件,方足當之;若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並無家庭暴力之事 實,或雖有家庭暴力事實但無核發必要,法院均應予以駁回 聲請。所謂「必要」,係指如不予核發保護令,被害人或其 他家庭成員有繼續遭受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致被害 人之身體或精神產生危害,生活在家庭暴力的環境下。如係 偶發事故,或被害人以言語或其他刺激使加害人之情緒失控 所生之家庭暴力行為,但相對人在未受不當刺激當不會發生 非理性行為時,自難以此種偶發之一次家庭暴力行為,推論 加害人有對被害人續為加害行為之危險。故於通常保護令事 件,聲請人須證明「已發生」家庭暴力行為外,尚應證明被 害人有「繼續」遭相對人虐待威嚇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之危險,始足當之。
四、經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為夫妻關係,相對人乙○○為其等之子, 此有兩造戶籍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是兩造為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㈡聲請人主張遭受相對人甲○○家暴部分:聲請人主張於112年3 月26日晚間6時許,相對人甲○○及其父與胞兄突然闖進系爭 房屋,相對人甲○○以言語辱罵並動手將聲請人壓制在地,致 聲請人受傷等節,固據聲請人提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 院112年3月27日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知聲 請人受有左手肘內側瘀青、左腳掌瘀青等傷勢。參酌證人即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之女兒李○容到庭具結證稱:112年3月2 6日我有在場,當時在場的人還有我爺爺、胞兄、大伯及我 男友,我是先聽到吵架的聲音,想說情況有點不對,就走出 去,看到媽媽被爸爸壓制在我們家沙發旁邊,媽媽情緒蠻激 動的,我想應該是有喝酒,我試圖安撫媽媽,大伯則一直對 著媽媽錄影,大伯在和我媽媽說話,說她不能這樣不尊重他 爸爸、如果有人這樣對妳爸爸,妳會怎麼反應之類的話,媽 媽那段時間蠻辛苦的,我希望他們不要再刺激我媽媽,我站 在中間抱著我媽媽,他們還是一直在錄影並持續和我媽媽講 話,我希望他們先坐下,我有請大伯先不要錄影,我到現場



後,爸爸就比較少講話,後來有報警,警察來之後,我爺爺 說媽媽有打他,但我沒有看到這個部分。(問:妳有無聽到 爸爸、爺爺或哥哥辱罵聲請人?)我只記得我爺爺一直說我 媽媽打他,我爸爸有說,但我不記得具體的話,他說是媽媽 害整件事情變成這樣等語在卷(見本院112年7月3日非訟事 件筆錄),另證人林○徵到庭具結證稱:兩造是我女友的父 母,112年3月26日我有在場,當時我們在房間內,聽到外面 有爭吵的聲音,出去就看到相對人甲○○壓著聲請人,相對人 乙○○就叫我將家裡的狗帶出去,因為狗有點吵,其他的事情 就蠻模糊的,當時還有李欣容的爺爺、大伯及相對人乙○○。 (問:你在房間裡聽到他們爭吵多久?情形為何?為何會覺 得需要出去看一下?)可能2、3分鐘吵架,有愈來愈大聲, 所以決定出去看看,不記得具體吵什麼等語在卷(見本院11 2年7月3日非訟事件筆錄),又證人丙○○具結證稱:112年3 月26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發生衝突時我有在場,還有我大 伯、爺爺在場,一開始是我爸爸和爺爺進家裡,我大伯在外 面等,後來聲請人情緒失控打了我爺爺才開始爭吵,我大伯 聽到爭吵聲後才進家裡,我爸爸為了保護我爺爺不被攻擊, 才將聲請人壓制在地,後續聲請人一直用言語辱罵我們三個 ,我也有錄音檔,之後有請警察到場,聲請人有作勢要攻擊 我大伯,也有言語辱罵,後來我和我妹妹稍微將聲請人壓在 沙發上,不讓聲請人攻擊。聲請人有揮拳打我爺爺的臉、我 大伯的手腳、我爸爸的手腳和臉等語在卷。綜合兩造所述、 證人證詞及卷內證據資料,可知112年3月26日晚間6時許聲 請人與相對人甲○○及其親屬發生爭執,觀諸相對人所提112 年3月26日錄影檔案,可見聲請人情緒激動,雖經李○容在旁 安撫,聲請人仍以「幹你娘老雞掰」、「你錄個屁」、「幹 你娘」、「全都滾啦」等語大聲咆哮,並有突向前之肢體動 作而遭旁人拉住之情,影片中未見相對人甲○○有對聲請人言 語辱罵或肢體不法侵害,由前開三名證人之證詞亦均無從認 定相對人甲○○有辱罵或對聲請人施暴情事,而於聲請人情緒 激動、多次謾罵,並疑有先對相對人甲○○長輩施暴之情形下 ,縱認相對人甲○○嗣有壓制聲請人之肢體動作,因而造成聲 請人受傷,難認相對人甲○○係基於對聲請人施暴意圖所為, 無從認定相對人甲○○有對聲請人施以家庭暴力行為,或繼續 施以家庭暴力之虞。至於聲請人另提出其他日期之錄音檔案 主張相對人甲○○有外遇、相對人甲○○之母親曾對聲請人咒罵 云云,無論是否為真,均無從用以證明相對人甲○○有對聲請 人實施家庭暴力之情事,自不影響本案前開判斷。是聲請人 主張相對人甲○○對其施以家庭暴力並請求核發保護令,應非



有據。
 ㈢聲請人主張遭受相對人乙○○家暴部分: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 ○於112年4月27日晚間在系爭房屋突然持IPad砸聲請人眼鏡 、摔壞露營冰箱、持蓮蓬頭打聲請人及用腳踹聲請人一節, 固據聲請人提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112年4月30日診 斷證明書、眼鏡毀損照片、錄影光碟及譯文為證,相對人乙 ○○則答辯如上,並提出錄影光碟及譯文附卷。由兩造分別所 提該次衝突錄影光碟,均可見聲請人情緒極激動對相對人乙 ○○大聲咆哮,怒吼「你阿公沒有用啦」、「整天帶女人」、 「你大伯沒有用啦」、「你爸有用嗎」,並動手推相對人乙 ○○,甚至持物品丟擲相對人乙○○致其手臂受傷等情,依聲請 人當時態度舉止及言語顯非理性,有主動挑釁及攻擊相對人 乙○○之舉,即便認相對人乙○○有聲請人指謫之肢體動作,然 考量當時情境係聲請人以情緒化態度施暴在先,相對人乙○○ 縱有一時不適當之舉措,或係當時受到一定刺激下所為偶發 事件,尚無從認定係相對人乙○○有對聲請人施以家庭暴力行 為,亦無證據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乙○○為家暴行為 之虞,自無據以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均非有據,應予駁回。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如對本保護令不符,得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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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