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653號
PCDV,112,司聲,653,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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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徐雪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蕭仕華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蕭仕華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 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 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仕華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 經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 4,783,76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 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蕭仕華向本院聲請以112年度司裁全 字第369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12年8 月10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代墊款, 此有相對人蕭仕華提出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 明,相對人蕭仕華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 請命相對人蕭仕華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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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