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415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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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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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富力恆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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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高志強
人
債 務 人 張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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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張淑娟對第三人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北投郵局之存款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台
北市北投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
復資料在卷可憑,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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