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817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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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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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楊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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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經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所示,債務人設籍於南投縣魚池鄉,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