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80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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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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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楊清元即楊銘恩即楊秋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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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高雄市前金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