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3269號
PCDV,112,司促,23269,202308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269號
債 權 人 周美惠
債 務 人 陳瑞香


劉榮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每逾一日以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