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11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明文
債 務 人 蔡慶昌
蔡陳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肆
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