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948號
PCDV,112,司促,22948,202308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948號
債 權 人 陳朕偉
債 務 人 林秋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
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惟未提出約定清償日之證明文件,又本件支
票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12年8月4日,除未
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
合,核發支付命令。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