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7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東隆即簡善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善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